合伙企业是法人吗?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8-10-05

一、《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而法人依法独立承当民事责任,所以合伙企业不是法人。 

二、合伙企业的性质 

合伙作为一种古老的经营方式,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仍不失其旺盛的生命力。合伙企业在我国被认为是与独资企业和公司并存的三大市场主体之一。合伙企业的组织性与灵活性的高度统一,合伙人的良好信誉,合伙人之间的相互信赖,是其他经营方式无法比拟的,也是合伙企业长久不衰的原因。

三、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特征:

1.法人是社会组织。

2.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

3.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扩展资料:

合伙企业法人和合伙人的区别

1、个人合伙可以订立口头的合伙协议;合伙企业必须书面的合伙协议;

2、起字号的自然人组成的个人合伙与自然人组成的合伙企业实质内容区别不大,只是工商登记不同,前者领取的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而合伙企业领取的是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3、合伙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可以使用该合伙企业的字号,个体工商户不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4、个人合伙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合伙企业存在有限合伙人;

5、诉讼主体资格:个人合伙的诉讼主体资格:

(1)民通意见中规定: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

(2)民诉意见中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当以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和《民诉意见》第四十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参考资料:合伙企业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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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8-10-04

合伙企业不是法人。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及特征: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的特征有一下这些:

(1)生命有限。合伙企业比较容易设立和解散。合伙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就宣告合伙企业的成立。新合伙人的加入,旧合伙人的退伙、死亡、自愿清算、破产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伙企业的解散以及新合伙企业的成立。

(2)责任无限。合伙组织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按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合伙企业可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例如,甲、乙、丙三人成立的合伙企业破产时,当甲、乙已无个人资产抵偿企业所欠债务时,虽然丙已依约还清应分摊的债务,但仍有义务用其个人账产为甲、乙两人付清所欠的应分摊的合伙债务,当然此时丙对甲、乙拥有财产追索权。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由一个或几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几个责任有限的合伙人组成,即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个人要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负无限责任,而其他合伙人只能其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偿债责任,因而这类合伙人一般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

(3)相互代理。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换言之,每个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所发生的经济行为对所有合伙人均有约束力。因此,合伙人之间较易发生纠纷。

(4)财产共有。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将合伙财产移为他用。只提供劳务,不提供资本的合伙人仅有仅分享一部分利润,而无权分享合伙财产。

(5)利益共享。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取得、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如有亏损则亦由合伙人共同承担。损益分配的比例,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未经规定的可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摊,或平均分摊。以劳务抵作资本的合伙人,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不分摊损失。

二、法人的概念及其特征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特征:1.法人是社会组织。2.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3.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社会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才能取得法人资格:1.依照法律和法定程序成立。2.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独立承担民事责任。5.法人所拥有的独立财产和经费是指依法归法人自己所有或者依法归它自己独立经营管理的财产。

综上所述,合伙企业不是法人。

扩展资料

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1] 

合伙企业一般无法人资格,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类型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企业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并共负盈亏,也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经营。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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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23-01-09

合伙企业不是法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而法人依法独立承当民事责任,所以合伙企业不是法人。

一、合伙企业的特征:

1、生命有限。合伙企业比较容易设立和解散。合伙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就宣告合伙企业的成立。新合伙人的加入,旧合伙人的退伙、死亡、自愿清算、破产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伙企业的解散以及新合伙企业的成立。

2、责任无限。合伙组织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按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合伙企业可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相互代理。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换言之,每个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所发生的经济行为对所有合伙人均有约束力。因此,合伙人之间较易发生纠纷。

扩展资料:

1.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

合伙企业一般无法人资格,缴纳个人所得税。类型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企业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制度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各国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征,但其内容不尽相同。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法人 百度百科合伙企业

第4个回答  2006-03-31
《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而法人依法独立承当民事责任,所以合伙企业不是法人。

合伙企业的性质

合伙作为一种古老的经营方式,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仍不失其旺盛的生命力。合伙企业在我国被认为是与独资企业和公司并存的三大市场主体之一。合伙企业的组织性与灵活性的高度统一,合伙人的良好信誉,合伙人之间的相互信赖,是其他经营方式无法比拟的,也是合伙企业长久不衰的原因。我国的民法通则规定了个人合伙和法人联营,1997年颁布的合伙企业法,将合伙进一步引向规范化道路。在民法通则中,自然人合伙被置于第二章中,法人合伙型联营被置于第三章中,从立法体系上看,立法者似乎是将合伙作为一种组织体来看待,但合伙是否为一种独立的民事主体,一直存在争议。有人主张合伙是自然人、法人以外的第三主体;有人主张民事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和法人,不存在第三主体,合伙不是民事主体;也有人主张应区别对待,有名称、有组织的合伙才能成为主体。笔者认为,合伙不同于合伙企业,合伙还包括契约性合伙,即两个以上的人为完成某一特定的事项而临时聚资共同经营,随着该事项的完成,合伙即解散,因此也称为一次性合伙。因此,很难笼统地讲合伙是否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就契约性合伙而言,它仅仅是单个人的聚合,而非独立的民事主体,而合伙企业则应被认为是一种独立的民事主体。从我国的合伙企业法来看,合伙企业已被作为一种民事主体来看待。(一)合伙企业具有相对独立的财产。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拥有和处分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须由全体合伙人依法共同管理和使用,单一合伙人不能像支配自己所有的财产那样来支配自己在合伙中的出资,并且在合伙解散以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二)合伙企业具有相对独立的民事责任能力。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当首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来清偿,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足以清偿其债务,则不会让合伙人个人担责。只有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到期债务时,合伙人才对此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实际上承担的是一种类似保证的责任。当合伙企业和合伙人所拥有的财产都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实行“双重优先”的原则,即合伙企业的财产优先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人个人的财产优先清偿合伙人个人的债务,由此可知,合伙企业与合伙人个人财产的分离,合伙企业的民事责任相对独立于合伙人个人的民事责任。(三)合伙企业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进行民事诉讼。合伙企业可以起自己的名称,并可以自己名义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外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并且合伙人只有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才能对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否则只能由合伙人个人负责。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合伙企业可作为“其他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诉讼,具有独立的诉讼能力。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5个回答  2018-06-28

 一、定义: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二、特点:
1、合伙企业因合伙协义而产生。
2、合伙人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3、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4、合伙企业的建立基于合伙人之间的信任。
5、普通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具备条件:
1、有合伙企业的名称。但在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2、有2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3、有书面合伙协议。
4、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5、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用以出资的财产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除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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