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武汉市委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推进农业规模经营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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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发〔2008〕15号 中共武汉市委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流转 推进农业规模经营的意见(2008年7月16日) 为了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农村土地流转,推进农业规模经营和资源优化整合,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提升现代都市农业水平,确保农民持续稳定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进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为契机,以集约农村土地、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断创新和完善我市农村土地流转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机制,建立健全流转市场,培育规模经营创业主体,促进我市现代都市农业的发展。(二)总体目标。到“十一五”期末,力争全市农村土地流转面积达100万亩(约占耕地总面积比例的三分之一)以上,其中,1000亩以上连片规模经营面积应占到三分之一以上。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规模经营,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现代都市农业发展;通过政策扶持、机制创新,实现“两型社会”和城乡一体化发展;通过二三年的努力,力争使我市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工作走在全国前列。二、不断探索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新途径(一)完善龙头企业带动型流转模式。鼓励各类企业到农村采取多种形式经营土地,单独兴办或与农民联办农业企业。对利用流转土地依法兴办的农业企业,按照《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创业环境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武发〔2008〕10号)给予有关政策支持。积极扶持龙头企业(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能手)以公司化、园区划和合作化形式整体流入土地,实行规模经营,促进优势农业产品区域化布局和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发展。(二)发展新型股份合作型流转模式。鼓励组建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整合成立的农民土地合作社,以“零入整出”的方式由业主进行规模经营。支持农民自愿联合,把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量化为长期股权,组建合作农场,以市场运作的方式进行规模经营或土地资本营运。(三)鼓励致富能人回归创业型流转模式。积极引导资金、技术、人才等资源向农业和农村流动。支持有经济实力的致富能人回归创业,兴办农业企业,实行“统一规划布局、统一技术操作、统一机耕机整、统一病虫防治、统一订单销售”的模式进行规模经营,带动当地农户进行土地流转。(四)探索城乡统筹发展型流转模式。鼓励整村、整组农户将各自承包的土地,统一委托乡镇(街)及村流转服务组织集中进行流转,并对流转土地连片整理形成农业园区,进行农业项目的招商引资或实行企业化管理。有条件的乡镇(街),可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换取城镇社会保障的新型土地流转试点。三、切实做好土地流转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一)做好流转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市、区劳动社保部门应优先安排土地流转已流转的农民就业培训与推荐,并享受国家有关就业补贴政策。受让的规模经营主体应优先吸纳土地全部流转且年限在5年以上的农户劳动力,并建立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支持鼓励外出务工农民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流转服务组织托管承包土地,对托管承包土地,受托组织可以帮助流转,流转收益归原承包方所有。(二)做好整体流转农户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对于土地经营权整村、整组流转的农户,经所在区财政、农村经管、劳动社保部门审核确认后,纳入我市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其家庭成员享受农村居民低保政策。(三)做好相关补偿政策落实工作。已流转的土地,如被国家征(占)用,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规定足额补偿原土地承包农户,地上附作物及青苗补助费支付给相关权利人。四、建立和完善市场运管机制(一)建立价格指导机制。各区要根据不同产业、不同片区制定土地流转的最低指导价(即流转基准价),再由出让方与受让方协商确定或通过乡镇(街)招标方式确定具体的土地流转价格。鼓励以实物折价方式确定流转价格,未以实物折价的,应按照相应的时间段约定其递增标准。(二)设立相应管理体系。积极发挥区、乡镇(街)、村三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和纠纷调处机构的作用,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服务平台,并制定市场预测、风险防范、利益调节和仲裁机制,切实保护土地流转农民的合法权益。各区要对土地流转的运行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并结合考核情况,给予相应的奖励和通报。(三)建立服务网络平台。各区、乡镇(街)应依托农村经管部门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土地流转工作的监督管理、信息发布、招商引资、建档立库、协调纠纷等服务性工作;有条件的村要建立土地流转服务站;各涉农部门要建立联系制度,为规模经营主体提供优质服务;市、区应建立农经信息网站,宣传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相关政策法规、操作流程和供求信息;乡镇(街)要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库与市、区联网,还要建立市、区、乡、村四级信息报送制度,及时掌握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动态。五、加大对规模经营的政策扶持力度(一)设立专项扶持资金。按照“总体规划、确定标准、分级投资”的要求,市、区两级财政要安排土地流转和规模扶持资金。从2009年起至“十一五”期末,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全市农村土地流转补贴。市财政对规模经营面积达到1000亩且流转期限10年以上的业主(流入方),按每亩50元一次性给予补贴,同时还可享受政府已出台的其他产业化发展扶持政策(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拟定)。市、区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对区、乡镇(街)的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应在年度基建计划和工作经费中给予一定的资金安排。各区财政也应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补贴。(二)引导土地规模经营向循环农业发展。对规模经营面积达到1000亩且经营期限10年以上的项目,市级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农田基本建设、板块基地建设等项目建设资金要优先安排,捆绑使用。各区也应优先安排相应的配套建设资金。对通过土地流转实现资源再生利用、发展循环农业的,经市农业部门认定后,对用于资源再生利用的设施投入,按市农业有关产业政策给予扶持补贴。(三)给予土地规模经营信贷和建设用地等方面支持。农村金融机构要把规模经营业主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并对实力强、资信好的规模经营业主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对规模经营面积达到1000亩且期限10年以上的种养殖业主,按实际需求申请建造简易的用于生产管理的辅助设施,在不破坏耕作层并保持节约用地原则的前提下,国土部门可按临时建设用地的性质审批办理相关手续。经营合同到期后,由业主自行拆除,并恢复耕作。六、加强组织领导(一)调整完善工作专班。将市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市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管理。(二)职能部门通力协作。市委农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劳动社保、国土房产、农业、林业局和市农村经管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能制定相应工作措施,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三)实行绩效管理。将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目标纳入全市绩效管理,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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