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2年6月建造厂房领用材料实际成本20000元,计税价格为24000元,该项业务应计入在建工程成本的金额为(23400)元。这个题目的计税基础是实际成本20000
2、某企业自建厂房一座,购入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500 000元,支付的增值税额为85 000元,全部用于工程建设。领用本企业生产的水泥一批,实际成本为80 000元,计税价格为100 000元,增值税率为17%,,该项业务应计入在建工程成本的金额为(97000)元。计税基础是计税价格100000
为什么计税基础会不同?是因为一个物资材料是厂房自己生产,而一个不是吗?
为什么建造厂房这个不动产要进项税额转出呢?是不是因为材料的内部领用使得原材料根本就不能用销项抵扣进项,然后就要把进项税额转到厂房的成本里去?但是这样的话,材料二也可以用实际成本作为计税基础呀!
上面写了是厂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