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60岁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超过60岁的农民工,工作中死亡由雇佣单位按 人身损害赔偿 。超过60岁的人,应当退休,不具有法定劳动者资格,用工单位聘用的,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调整,不适用《 工伤保险条例 》。属于劳务关系,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事故伤害死亡的,由雇主按人身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 养老保险待遇 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 遭受人身损害 ,雇主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 安全生产事故 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黑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关于审理 劳动人事争议 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黑人社发[2011]132号第六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达到 法定退休年龄 或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的,不予受理。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 劳务关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 侵权责任 。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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