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

如题所述

因为单位不是贷款诈骗罪的一般主体

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为之提供诈骗贷款帮助的,应以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如果是侵占就应以职务侵占罪治罪,其他人员则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处之。如采用的行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为主,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仅是为之提供帮助的,这时就以本罪定性处罚。

贷款诈骗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若行为人非法占有贷款的动机是为了挥霍享受,还是为了转移隐匿,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反之,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虽然其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了欺骗手段,也不能按犯罪处理。

扩展资料:

贷款诈骗罪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贷款诈骗罪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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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1
  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刑法规定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是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
一、法律规定,对单位的惩处只有罚金一种方法,如果要给一个机构上刑,怎么上呢?。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却是在用国家的财政拨款来缴纳罚金。这实质等于国家的自我惩罚,将国家的金钱从一个口袋掏出来,却又放进了另一个口袋。再者,国家机关一旦缴纳罚金,又势必影响其正常运作,这对国家职能的实现和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进行都是极其不利的。国家为了维护机关的正常运转又不得不再次向受过惩罚的机关下拨财政资金,这一过程又无形之中给相关财政机构增加了负担,而犯罪机关本身却似乎并未受到实质性的损害。这样的刑罚根本起不到教育和惩诫的作用,成为一种玩笑和摆设,成为对刑法科学性与严厉性的莫大讽刺。
二、自1987年我国刑事立法认可“单位犯罪”这个概念以来,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按条文规定应该认定为国家机关犯罪的案件,如丹东汽车走私案、泰安汽车走私案等。但是从这些案件的处理结果中不难发现,对于此类案件,执法、司法机关往往不是去分析和追究犯罪机关的罪刑和责任,而是热衷于追究有关领导或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从而使相关法律法规被束之高阁。这不仅说明这些法律条文形同虚设,实质意义不大,更说明了追究有关领导、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就已经能够解决所谓的国家机关“犯罪”的问题。有学者干脆指出,那些貌似机关犯罪的案件,实质都是机关负责人或负责人与一般人员为谋求不正当利益而实施的自然人犯罪。司法实践中追究国家机关的刑事责任会遇到许多难以逾越的障碍,其中最主要的便是怎样既达到惩罚机关的目的,又能维护机关,保证其以后的正常运作。但我们的司法机构又不能胜任惩罚者与保护者的双重身份,面对这样的困难,它们习惯性地无奈地选择了回避,将犯罪直接定性为自然人行为。
第2个回答  2013-08-12
贷款诈骗罪他指自然人。刑法第二百条中特意排除了第193条,应该理解为单位不是贷款诈骗罪的主体。贷款诈骗很多时候是个人利用单位的名义进行的,骗取大笔贷款的行为时有发生。因此,193条并非形同虚设。为何单位不构成此罪呢?可能是立法时考虑到单位采用虚假手段,骗取贷款的情况很多,但只要用于集体,以民事处理比较妥当。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
第3个回答  2013-08-12
因为本罪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要求,这个罪对单位处罚没有意义,且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有限,通常情况下是个人利用单位名义通过法律规定的五种方式实施诈骗,以获利。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3-08-12
单位不是法律主体,要单位的法人才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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