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地面上划分的公共停车位物业部门收费合理吗

所住小区物业在绿化带周围的道路上划了些车位,今年说是承包给人家开始收费了,每次停车5元.包括小区内的住户.我想问下各位Q友,这个收费合理吗.若不合理该向哪个部门投诉.

一、不合理

公共停车位属于小区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公司不得再私自收费的,除非提前已经征得业主和业主大会的同意的才可以收费的。

二、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三、补充说明

如果物业公司取得规划部门的审批那么在小区内划分车位收取费用合法。

《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由该规定的第二款规定,可以看出《物权法》允许开发商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的方式将车库的所有权转让业主,而可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的前提条件,从法律上讲必须对车位、车库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因此,物权法实际已将车位、车库的所有权授予给了房地产开发商。当然房地产开发商所拥所有权的车位(包括地面)、车库仅限于在设计规划时已经被规划部门审核同意作为车位、车库的部分。

如果开发商在设计时未将小区的某些空地设置为车位,而在建造后临时将有关空地(包括道路等)用于停车位,而该改变规划又没有得到规划部门的批准,则开发商及物业管理公司无权通过出售或出租或赠与的方式将该车位所有权转让给某个业主,因为该空地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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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6-12
不合理,现在我家小区也是这样在公共场所规划停车位还要收费,这些都没经过业主们同意
第2个回答  2013-07-15
各位业主: 小区路面停车费问题,物管早就在网上告知过业主: 由于小区路面停车占用了公共场地,所以停车的业主须向小区的管理部门交纳场地占用费,收入所得应属全体业主所有。在扣除相关费用(交管部门管理费、人工费、场地划线费等)后,由业委会决定这项费用的使用方法和使用目的(大多用于道路场地维护)。所以,物管在收费时将此收入单独立帐,以便今后业委会查验使用。 网球场和游泳池的产权属于全体业主,使用方法和费用开支情同此理。 另外,物管不向停在小区内的任何车辆收取保管费。从理论上讲,车主将车钥匙交给保管人才能形成保管关系。在目前的情况下,物管无意承担这项工作。
第3个回答  2013-07-15
最新小区物业法,收费是不合理得
第4个回答  2017-07-14
一、小区地面上划分的公共停车位物业部门收费不合理的,公共停车位属于小区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公司不得再私自收费的,除非提前已经征得业主和业主大会的同意的才可以收费的。
二、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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