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的劳动争议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法律规定

如题所述

公务员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人事争议,属于我国《公务员法》的管辖范围,不能提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只有行政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与事业单位编制工作人员之间才能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不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公务员与行政单位之间有行政隶属关系,必须服从行政机关的管理,不属于平等主体间的民事纠纷,不能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要求恢复其公务员身份并赔偿损失,涉及公务员管理问题,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法院据此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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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12-07
中华人民共和国任何法律、法规以及公务员法,都没有明确规定,公务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争议纠纷,不受劳动法调整,不能到法院起诉,不受人民法院的监督、调整或裁定。再审申请人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身份,公务员首先也是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公务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争议,排除在劳动法之外,不受劳动法的调整。再审申请人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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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2-12-07
《公务员法》第95条第九十五条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不按照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劳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3个回答  2022-12-09
中华人民共和国任何法律、法规以及公务员法,都没有明确规定,公务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争议纠纷,不受劳动法调整,不能到法院起诉,不受人民法院的监督、调整或裁定。再审申请人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身份,公务员首先也是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公务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争议,排除在劳动法之外,不受劳动法的调整。再审申请人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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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22-12-07
中华人民共和国任何法律、法规以及公务员法,都没有明确规定,公务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争议纠纷,不受劳动法调整,不能到法院起诉,不受人民法院的监督、调整或裁定。再审申请人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身份,公务员首先也是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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