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人事争议,属于我国《公务员法》的管辖范围,不能提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只有行政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与事业单位编制工作人员之间才能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不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公务员与行政单位之间有行政隶属关系,必须服从行政机关的管理,不属于平等主体间的民事纠纷,不能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要求恢复其公务员身份并赔偿损失,涉及公务员管理问题,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法院据此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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