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的劳动争议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法律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2-08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麻某某,男,1959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凌源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省凌源监狱应急指挥中心。住所地:辽宁省。
法定代表人:孙艳华,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远,男,1987年X月XX日出生,汉族,该指挥中心干事,住凌源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省凌源监狱管理分局。住所地:辽宁省。
负责人:徐凤飞,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晓坤,男,1972年XX月X日出生,汉族,该单位法律顾问,住凌源市。
再审申请人麻某某因与被申请人辽宁省凌源监狱应急指挥中心、辽宁省凌源监狱管理分局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13民终9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麻某某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请求撤销一、二审民事裁定,依法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合法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任何法律、法规以及公务员法,都没有明确规定,公务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争议纠纷,不受劳动法调整,不能到法院起诉,不受人民法院的监督、调整或裁定。再审申请人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身份,公务员首先也是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公务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争议,排除在劳动法之外,不受劳动法的调整。再审申请人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没有任何法律依据驳回原告的起诉,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枉法裁判行为,于法无据。
辽宁省凌源监狱应急指挥中心、辽宁省凌源监狱管理分局提交意见称,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麻某某原为在编的人民警察,其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属于劳动人事关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不能适用劳动法的。麻某某与被申请人之间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调整,其诉求只能通过申诉的方式提出。原一、二审裁定是正确的,请求驳回麻某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麻某某原为监狱人民警察,系国家行政编制。麻某某与被申请人之间因津贴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通过复核和申诉程序解决。原一、二审法院驳回麻某某的起诉并无不当。麻某某的再审请求和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麻某某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麻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丁 海
审判员  刘 冰
审判员  钟 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郭宁宁
第2个回答  2022-12-07
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任何法律、法规以及公务员法,都没有明确规定,公务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争议纠纷,不受劳动法调整,不能到法院起诉,不受人民法院的监督、调整或裁定。再审申请人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身份,
第3个回答  2022-12-07
公务员与单位发生劳动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通过复核和申诉程序解决。
第4个回答  2022-12-07
公务员与单位因津贴发生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应通过复核和申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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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任何法律、法规以及公务员法,都没有明确规定,公务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争议纠纷,不受劳动法调整,不能到法院起诉,不受人民法院的监督、调整或裁定。再审申请人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身
第5个回答  2022-12-09
中华人民共和国任何法律、法规以及公务员法,都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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