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内部调岗的一些问题

我现处于一家合资企业担任翻译一职。
但昨天人事找我谈话,让我去采购课做采购专员,同时兼任现在翻译的工作。
我同意了,但是人事说,因为采购课的工资基准没有你翻译的高,所以你的工资基数相应要往下调一点,但又考虑到你还要兼任翻译,所以公司觉得让你的工资保持不变。
请问:有这样的道理吗?另外,我该怎么和人事谈这件事比较好?请前辈们指点。

1.首先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且经过劳动者同意方有效力,公司内部对你进行岗位上的调整,属于公司单方的变更行为,你若不同意,可以不接受该安排,如果公司强制要求你一定要这么做,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2.虽然一般情况下,公司有权决定调整职员工作岗位,但前提是该工作岗位未写入合同之中。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二款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未经劳动者同意,单位擅自变更劳动者岗位,属于变更了劳动合同内容的一种违约行为。
3.如果你接受公司的安排做采购专员兼任翻译员,那么公司应当对你采购专员这个岗位支付相应的工资,公司以工资基准不同为由变相地不向你支付工资,属于不支付劳动报酬或者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你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当然最好的 方式是先和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如果实在不愿意待下去,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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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1-06
其实是你的工作量加大了,你这样跟人事去谈吧,让我去采购可以,按采购的工资基数也OK,但兼任翻译的话需要拿额外的津贴,这个可以按月,也可以按具体的工作量来计算,总之衡量一下不让自己比以前拿的少就好,现在的情况是你把工作量增加了工资没变人事还觉得给你行方便了,断然没有这样的道理。
第2个回答  2013-01-06
人家在语言上比较会说,你应该说,我担任翻译是一个工资,那么我又去当采购又是一种工资,我干的是两份活,您可以把采购专员的工资,加上翻译的工资,一起给我就成了。其他的我也没啥特别的要求了。
第3个回答  2013-01-06
这样的人事安排是不合理的了,你是翻译,是专职,在人事结构上,做翻译的就不能去采购部门,要是安排你做文案工作还是合理,至于工资,你的工作就是你的劳动,劳动就得有报酬,你可以说明你的专职和兼职的报酬都是你应得的,工作量的加大势必会很辛苦,你自己考虑。
第4个回答  2013-01-06
那你可以告诉他,你将要做的工作是:翻译兼采购。翻译工作的工资是现在这么多,以后工作的工资难道不要加上采购的工资吗?
我是这么理解的,你可以好好想想,如果你满意现在的工资,而且你还觉得这家公司有前途,就在这家公司好好做,能学习到知识就是好的,如果都不能的话,可以建议你换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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