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入职日期是2012.9.10,在12月19号提出的离职申请,当时申请的是1.10号离职,但是现在办离职手续时老板各种刁难说我之前工作未完成不给发工资。
公司规定试用期是三个月,第四月因为我要离职也没有写转正申请,我现在应该怎么办?是否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我应该向哪里申述维护我的权利啊?
跟公司完全没有签定任何的合同~也没有购买任何的保险
我在公司做的是行政岗位,手上也没有管理任何的财务帐务,手上的资料也都是公司的一些合同啊档案啊这些,移交时会有清单直接移交的
追答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单位扣发你的工资是不正确的,你可以先和单位协商,如果不成的话,如果你还没有离职,你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监察大队投诉,如果已经离职了,可以提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