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员工补偿标准是基本工资吗

如题所述

不是基本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这里所说的工资是按照国家统计局纳入统计计算的工资,包括了本人的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加班工资、补贴、绩效工资、奖金等,而且是按照本人离职前十二个月工资的平均工资作为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工资。
      比如是在三月份办理辞职,那么就是从上年度四月份到今年三月份这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之所以要按照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经济补偿的标准工资主要考虑到有的单位有部分工资是年终计发的,比如绩效工资、年终奖金等,从保护劳动者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去考虑的。
      风险提示: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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