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如题所述

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成立于1956年,为湖南省人民政府直属一级行政厅局,主要为省委、人大、政府、政协和省直单位提供后勤保障和服务。

主要职责(一)负责省直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和服务工作,研究拟订全省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具体政策、规章制度和后勤体制改革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全省机关行政后勤管理工作和机关后勤服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机关后勤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协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管理省直机关及其机关后勤服务单位的财务工作。
(二)对省直机关单位的房地产实施管理,制订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省直机关房地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省直公务员集中住宅区的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对省直机关经济适用住房提出分配建议,并承担有关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管理省直机关的行政建房计划和投资;根据授权承担省直机关行政办公用房及其他非经营性项目的集中统一建设职责,承办省直机关房屋维修、危旧房改造事务工作;负责省直机关及中央在长单位行政用房、住宅建设土地使用权的有关管理工作。
(三)根据授权,管理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大院及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负责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更新以及预算内专项用于解决省领导和省直单位公务用车的经费管理工作。负责外宾赠送我省领导人和各部门的礼品、省直机关单位公派出国人员的礼品和其他礼金礼品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省直机关(包括中央部委在长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研究拟订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按规定管理省直单位住房资金、住房公积金和职工住房补贴资金。
(五)负责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重要会议的统一管理及有关会务工作;负责在职和已推出领导岗位的省级领导同志的生活服务管理;负责省政府交办的其他来宾接待、会议接待、后勤服务工作;负责全省市州、县市区驻长办事处的管理工作。
(六)承担省直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组织实施省直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受委托承办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采购;指导市州政府集中采购工作;负责省直机关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有关管理工作。
(七)统筹协调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推动全省公共机构节能的规划、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直公共机构节约能源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省直机关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考核工作;承担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研究拟订全省机关物业管理政策、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负责全省机关物业管理行业指导和省属在长财政拨款的行政机关物业管理工作;负责管理范围内省直单位政策保障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协调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社会事务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省机关后勤干部岗位培训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省直机关及事业单位、中央驻长单位、在长高等院校的后勤系统部分工人技术培训、考核、技师考评和职业技能鉴定等有关工作。指导全省后勤体制改革工作。
(十)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安全、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工作;起草局机关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全省机关事务工作的具体政策、规章制度和后勤体制改革总体规划并指导实施;对全省机关行政后勤管理工作和机关后勤服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机关后勤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承办省后勤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
根据授权,管理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大院及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负责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更新工作;承担外宾赠送我省领导人和各部门的礼品·省直单位公派出国人员的礼品和其他礼品礼金的管理工作;负责省直单位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三)房地产管理处。
对省直机关单位的房产实施管理,制订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省直机关房地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省直机关及所属的长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有关工作;承担省直机关及所属单位、中央驻长单位土地使用权的有关管理工作;承担省直公务员集中住宅区的建设、管理和服务的有关工作;根据授权负责省直机关行政办公用房及其他非经营性项目的集中统一建设;协助有关部门管理省直机关的行政建房计划和投资;按规定负责省直单位住房资金、住房公积金和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工作;承办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处。
在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省直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省直机关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考核工作;统筹协调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推动全省公共机构节能的规划、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办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物业管理服务处。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机关物业管理政策、规章制度、技术服务标准并指导实施;监督检查省直机关物业管理实施意见,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服务纠纷;按规定承担省直机关房屋维修、危旧房改造的有关工作;负责管理范围内省直单位政策保障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承担省直公务员集中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协调省直机关的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社会事务工作。
(六)财务管理处。
协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管理省直机关及其机关后勤服务单位的财务工作;负责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的经费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财务工作,指导和监督局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
(七)接待服务处。
承担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会议经费的预算申报、统一标准和会务组织等有关工作;负责在职和已退出领导岗位的省级领导同志的生活服务管理;负责省政府闪办的其他来宾接待、会议接待、后勤服务工作;指导局属接待单位的经营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市州、县市区驻长机构的管理和协调工作;承担省直单位公务接待汽车队的管理工作。
(八)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处事工作;负责局党组有关会议议题的收集和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省直机关及事业单位、中央驻长单位、在长高等院校的后勤系统部分工人技术培训、考核、技师考评和职业技能鉴定等有关工作;管理局属教育培训机构和幼儿园。

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围绕中心大局,立足职能定位,对准主责主业,系统谋划全省“十四五”机关事务标准化建设,统筹推进地方标准制定、示范试点创建、实训基地建设等重点工作,积极探索路径,深化实践运用,着力构建更加规范、更有效能的机关事务标准化体系。

【法律依据】: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四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有关机关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下级政府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等工作,主管中央国家机关的机关事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指导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主管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接到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条 机关事务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服务等工作的社会化改革,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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