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司亏损严重辞退员工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以经济亏损严重为理由辞退我,我不认可这个理由,因为我们公司是一家台资企业的子公司可以说基本一直在亏损,这个有税务部门可以证明。之所以未倒闭,是因为我们台湾总公司赚了钱。我入职有半年多了,劳动合同签订的是三年,现在公司要辞退我,我咨询了劳动仲裁科询问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仲裁给的说辞是这个辞退的理由合理,我还是不认可,假如我要求劳动仲裁的话,胜算不大,另8月30号老板找我谈话,希望我9月30日离职,无任何书面说明,只是9月23日拿出一个解除劳动合同的告知,落款日期是8月30日,让我签字,我拒签了,公司应该是不想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老板还找我谈过两次话,关于赔偿问题一直没解决,只是擅自在8月份的工资卡里多一笔“补偿金”,并且这笔补偿金的月平均工资的取入,不包含加班费,我还去了我们公司所在地的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咨询过公司的辞退是否属违法,他们的说辞是不好断定,劳动仲裁科说属于合法解除,这个到底是否属违法解除?我要求2倍赔偿和1个月的代通知金是否合理?急。。。谢谢~

  按法律规定,亏损严重不是辞退员工的法定理由,属于违反行为。你这类属于劳动纠纷,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如果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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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9-24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2个回答  2013-09-24
1、你好,如果公司裁员10%或20人以上的话,以亏损为由是可以解除合同的,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如果只裁你一个的话,这个理由不符合劳动合同法41条,也不符合36、39条的解除条件。
3、如果违法,你可以要求双倍赔偿,即2个月工资,另外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追问

您好!被辞退的就我,另一个算是跟老板有点矛盾,不知怎么的,被辞退,目前的情况是,仲裁科说这个辞退合法,因为赔偿一直达不成协议,我打算劳动仲裁,可劳动仲裁委说我的败诉率很高,,,,

追答

具体问题建议你咨询当地律师,你对劳动仲裁委的裁决不认可,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追问

今天下午我去过劳动仲裁委员会咨询过,对方态度可以说很不好,我相关被辞退证明的资料给他们看,他们的回答是你自己看情况,目前公司答应赔偿,具体金额不到两个月,一开始态度很强硬,说我要告就告,他们不会输,不属于违法解除,后来找我谈话,当着我的面咨询后,第三方给出了违法,以及代通知的赔偿,知道要赔偿3个月工资,然后以我串岗或者不能胜任,减薪等不是理由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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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3-09-25
  以公司严重亏损为由解除合同,是否合法?如果亏损严重达到所处省市规定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程度以及裁员裁员10%或20人以上的,合法。反之,则不合法。追问

我的直属上司已离开,目前接管此事的是我们另一子公司的财务经理,他们的态度就是你要告就告去,他们不会输的,不仅月均工资的取入不含加班费,也不愿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劳动仲裁委也不支持我说的违法解除,认为其解除合法,那我该如何做?谢谢~

追答

  一、从你所述情况看,公司以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为由解除你的合同是不合法的,主要理由:
  (一)、只是裁减你一个人,达不到法律规定的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标准,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规定;

  (二)、裁减方案没有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程序违法。

  二、你选择维权,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不支持,还可以上述当地中院,不过维权的道路可能不好走,即使维权成功,也只是多一个月工资的赔偿。
你最好能够说服仲裁机构,仲裁支持,维权的成本低些。
  经济补偿金是按照你6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包括加班工资在内。

追问

我另一同事也被辞退,入职四年,不服从管理,他们给他的赔偿金挺多的好像,找我谈话的基本都是忽悠我,前后换了三个人,死活就一个月赔偿,后来当着我的面咨询,第三方说其违法,公司又想以裁员,串岗,不能胜任等理由要辞退我,目前是答应不到两个月的赔偿,加班不算在内,另外,因为我提到一个月前没有给任何书面辞退告知,他们现在出具了,日期是一个月前,我拒签,公司说那就不辞退,然后说以后什么请假一概不批

第4个回答  2013-09-25
1、这种情况属于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与你没有协商一致,也未出具任何书面通知,显然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
2、赔偿金所依据的月平均工资包含加班费是肯定的。但包不包含保险的问题仍有争议,理论上是指应发工资,但司法实践中支持实发工资的仍居多,各地处理结果也不一。
3、经济性裁员是需要提前到劳动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这种备案需要公司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经过劳动部门核准方为有效,如有效,仅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裁员即为违法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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