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会发短信叫你去警察局吗

如题所述

警察不会发短信叫你去警察局。公安局真的有事口头传唤你,民警会直接给你打电话告诉你他的警号,单位,因为什么事需要你到什么单位去配合或者直接让社区民警和派出所民警上门来通知你。不存在任何通过短信的方式来通知你。
如果让你去派出所现场调查了解案情的,只要派出所的真的派出所,就没事。如果是要你去非正规办公场所的,或者是网上办公、电话办公的,就要谨慎一些了。涉及个人信息的,比如银行卡号、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验证码之类的,一律不要提供。保护你个人信息和钱袋子就好了。同时,公安民警用私人电话联系,这是常有的事,只要办公地点是正规的办公楼,就不用担心真假公安了。什么电话通知的并不是那么重要,重要的是向你调查核实的内容是什么,需要你配合做什么,需要你提供什么信息。如何识别诈骗电话?现在涉嫌诈骗的电话,大多显示境外来电,或者不是常规11位数的手机号码,或者是常驻地之外的手机号码,显示集团号码的,比如什么400开头的,020、030开头的,85、95开头的,这种电话就相对应来说,比较多是涉嫌诈骗的,我是看到这种电话号码直接挂断,一律不接的。1.注意陌生电话。对于接到符合上面诈骗号码特征的电话,请直接挂断,必要时,可拨打110举报!2.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不会要求群众转账!更不存在任何所谓的“安全账户”!甚至说你涉嫌刑事案件或者是涉嫌洗钱之类的,也要谨慎,需要调查询问,就去派出所问清楚,什么网上办公网上洗清嫌疑的,都是假的。3.任何陌生人来电,但凡提出了汇款的要求,基本能判定是骗局!除了注意防范诈骗电话,对于不明短信链接、不明二维码,请直接忽略并删除,千万别点!
如何核对对方是否是真正的公安人员。
首先你要想一下自己是否曾经涉及会与司法机关发生接触的事情。比如你确实受到过不法侵害,或者和他人的经济纠纷中拿不准是否违法的行为,或者你的某一笔借贷不清楚对方的钱的来路,等等等等。
然后是核对对方的身份,一般来说,真正的公安民警通过电话和你联系,都会自报工作单位。目前直辖市一级的公安局下设警种总队,比如刑侦总队,经侦总队,省一级的公安厅下设警种局或总队,比如刑侦局,经侦局。总队和局下设支队。省一级公安厅下的市局和直辖市一级公安局下的分局、区局下设警种支队,省辖市下的区公安分局和省、直辖市下属的县公安局下设警种大队。真正的警察在自报单位名称的时候用语一定是规范的。那种名字过于洋气的,比如“某某公安局商罪科”的,你就要小心了,因为你要相信,土鳖之所以是土鳖,那是不怎么爱取这种港里港气的名字的。
还有,你可以通过他的口音来判断,一般来说,东北的警察不会操广东口音,广东的警察不会操江浙口音,当然也有例外,比如重庆的警察很有可能操北方口音,别问我为什么。还有一些属于普通话讲得比较好,听不出口音的。。
一般通知你直接到公安机关所在地去的不会是假警察,因为伪造身份简单,伪造一个办公地点还是很有难度的。通知你到某某茶楼,某某咖啡馆,某某酒店的,这也是有可能的,不然我出差在外有没有办公室你让我咋办。但是你可以要求他们把人民警察证和询问通知书的照片发到你手机上来进行确认。询问通知书上要见行政公章才算合法。
真的警察找你目的性一定很明确,调查就是调查,一开始就会直接向你表明意图。绝对不会模棱两可的以调查为名让你转账,更没有电话笔录这种东西。如果你确实涉嫌犯罪,真正的警察也会明确地告诉你,要么配合我们接受调查,争取一个好的态度,要么我们对你采取强制措施,网上追逃。肯定是不会叫你破财免灾的。
另外你说到打110核实的问题,你是核实不了的。因为侦查员是不会向指挥中心汇报自己的办案情况的,指挥中心的作用是指挥接处警而不是监督办案。你可以直接在网上查对方自称的工作单位的固定电话咨询相关情况。侦查员一般会用办公室的固定电话联系工作,有时也会用私人手机,这是正常的。这些方法并不绝对,建议大家将其结合起来综合考量。总之不要一味地认为凡是接到自称公安民警的电话都是诈骗,冷静地判断一下,这样有助于挽回自身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第一百二十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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