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个回答 2012-03-23
1、根据现行公安机关执法细则规定:“公安机关在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接受案件回执单}},交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投案人,并留存一份备查。”
目的是:报案人依据“回执单”“了解受案情况和监督以后的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对执法工作的监督,保护有关公民的合法权益。”
2、因为公安机关对案件的管辖,以地域、级别管辖为主。对于已经受理的案件,没有必要重复报案。
3、对于受案单位工作不积极的看法,可以向他的上级机关法纪部门投诉、反映。
对于“不作为”和包庇、纵容违法犯罪的,可以依法向检察机关举报、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