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立案的刑事案件是否可以再向刑警队报案

已构成轻伤的案件,派出所已刑事立案后是否有该向受害人出具已立案的书面通知呢?如果派出所在抓人时不积极甚至不作为的话是否可以直接向上级刑警队报案?谢谢!

不可以重复立案的,派出所是代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子,派出所立案后,刑警队不会再受理同一个刑事案子。
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诉人起诉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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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6
1、根据现行公安机关执法细则规定:“公安机关在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接受案件回执单}},交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投案人,并留存一份备查。”
目的是:报案人依据“回执单”“了解受案情况和监督以后的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对执法工作的监督,保护有关公民的合法权益。”
2、因为公安机关对案件的管辖,以地域、级别管辖为主。对于已经受理的案件,没有必要重复报案。
3、对于受案单位工作不积极的看法,可以向他的上级机关法纪部门投诉、反映。
对于“不作为”和包庇、纵容违法犯罪的,可以依法向检察机关举报、控告。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5-08-10
不可以重复立案的,派出所为公安系统的基层组织,上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代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子,派出所立案后,刑警队不会再受理同一个刑事案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3个回答  2015-08-15
那是不行的,
既然派出所立案了,就应该有派出所进行侦查,如果没有进展,向公安局反映,督促办案,如果发现是重大案件,根据相关规定移送到刑警队办理,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内部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刑事侦查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分工确定。
第4个回答  2012-03-18
你好
1、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向受害人送达立案通知书;
2、即使派出所工作不积极,也不能再向刑警队报案,只能逐级反映,督促派出所积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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