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6日,王某给时某家送啤酒,趁时某不在家,对其妻子刘某动手动脚,刘某给时某打电话诉说,时某回到家后拨打了报警电话,警察到达现场时看到时某手持菜刀,邻居把刀夺下,
然后王某打电话叫来了20多个人,双方发生口角,警察并没有制止,然后王某和时某发生肢体接触,王某鼻子破皮,时某看对方还不走,拿着菜刀向对方追去,没有砍伤任何人,时某的儿子拿着锹把将对方的张某肋巴条打裂纹一根.
时某与其儿子与2013年8月22日投案,警察给定寻衅滋事.请问合理吗?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该情况是否属于寻衅滋事罪应由公安机关认定。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寻衅滋事罪:
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寻衅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寻衅滋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