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6日,王某给时某家送啤酒,趁时某不在家,对其妻子刘某动手动脚,刘某给时某打电话诉说,时某回到家后拨打了报警电话,警察到达现场时看到时某手持菜刀,邻居把刀夺下,然后王某打电话叫来了20多个人,双方发生口角,警察并没有制止,然后王某和时某发生肢体接触,王某鼻子破皮,时某看对方还不走,拿着菜刀向对方追去,没有砍伤任何人,时某的儿子拿着锹把将对方的张某肋巴条打裂纹一根.时某与其儿子与2013年8月22日投案,警察给定寻衅滋事.请问合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