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辞退如何赔偿

我从2012.5月21日到2013.1月31日在一家公司工作了大半年,今年在我返回家乡过年之前公司领导向我结算了一月份的工资后以莫须有的理由开除我,并单方面在电话中用口头方式告知我过完年后不用上班。在这大半年的工作期间单位一直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我缴纳基本社会保险,如今我准备向劳动局提出申诉仲裁,请问我这种情况如果要单位赔偿应该是哪种赔偿方式?金额大概是多少?怎么一个核算方式?有哪些《劳动法》条款可以依据?
谢谢您

第1个回答  2013-02-28
你好,你可以主张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要求补缴社保以及支付违法辞退的2个月工资赔偿金。具体金额需结合你的工资水平,法条参见《劳动合同法》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4-24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以上是你申请劳动仲裁法律规定。

第3个回答  2013-03-12
用人单位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或者说辞退、开除你)分以下三种情况,你自己对照下属于哪种情况,应该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而没有支付给你的,可以在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详细咨询可以联系我:

1、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的,你没有过错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你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个月的本人工资,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你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N+1;

3、你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你解除劳动关系。

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39、40、46、47、87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3-03-01
”中国劳动关系在线“认为: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如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员工的劳动关系,就要向员工支付双倍的经济赔偿金;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满一个月内没有跟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那么就要向员工支付满一个月后没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3、如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后,没有及时向员工购买社会保险,那么员工可以持有效证据到单位所在的区的社保局就行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保费用;
4、根据以上规定,如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员工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和第46条第一款规定,要求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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