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巡抚和总督的区别

如题所述

两个都是由中央直接委派下到地方的京官,本来都是临时职务,后来在明末由于农民起义较多,变成了固定在某一地的官员。
总督和巡抚开始出现于明朝,为明朝所设的地方高级官员,后清朝沿用。
最初先有巡抚,全称为“巡抚某地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其意义为“巡视安抚”,这类官员的主要职责是协调省内三司——按察司、布政司、都指挥使司(即司法、民政财政和军事)的职能,实际上并无此官名,而是将职责委任于在中央政府任正式官职的官员身上,早期一般为中央临时任命的特派官员,担任巡抚的官员的品级都比较高一般为各部侍郎,事罢则还朝。后期由于诸多实际问题的出现由临时变为固定特派员。
明朝确定巡抚制度后,明朝出现了较大规模的叛乱和农民起义,动不动就蔓延好几个省份,为了方便平叛,协调各省间巡抚的关系,明朝政府又下派了更高级别的中央特派员一般为各部尚书担任,该职位称为总督,全称为“总督某地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兼巡抚事”,主要负责军务,管理巡抚。总督一般负责两省或一个大省的事务,可以对巡抚发令。由于这两个职位的权力很大,对皇权的威胁较大,所以,明朝政府从未想将两个职位固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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