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宝在幼儿园受伤该不该追究

如题所述

宝宝在幼儿园受伤该不该追究内容如下:

《民法典》第1199条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无民事能力人在上述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即教育机构只有通过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的,才可以免责,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证明教育机构尽到相应职责

在司法实践中,教育机构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比如提交安全责任书、学生课间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主题班会活动记录;在发生伤害事件后,尽到通知和告知家长的义务,尽到及时送医的救治义务。

当然教育机构的教育管理职责不是无限制的,仅限于教育机构监管下的学习、生活期间。当学生被父母接走回家后,教育机构就不再具有保障其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义务。

幼儿园对于在园的孩子负有教育、保护和直接监管的职责,为了孩子的健康安全,幼儿园应尽可能完善相关安全保护制度,对孩子在园期间的人身安全予以切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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