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的是长期合同 并且工作8年 没有重大过错 但是公司应为经济问题需要裁员 说是帮员工在找工作

说如果推荐2次工作 不满意不去的 或者去了被那边的用人单位开除的就无偿解除劳动合同 或者去了做顺利了 也要求自己主动解除劳动合同 !请问有没有赔偿啊! 这个条款水分太重 比如叫去搬砖啥的 很多人都做不下来的!

一、这个理由纯属扯淡,用人单位又不是职业介绍所,你完全可以拒绝给你介绍的工作,无论去还是不去,无论介绍2次还是250次,用人单位以这个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均是违法;

你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本人工资。

二、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北京地区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

2、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然后给双方举证期,给对方答辩期;然后开庭审理,之后对你们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会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我们可以起诉到法院;

3、可以不请当地律师代理,自己亲自处理,我可以为你提供远程指导,一样能胜诉,且劳动仲裁委不收费;

4、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不耽误你去新单位工作!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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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7-09
公司这样做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追问

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里说员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员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或3倍以上的,可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我们工资肯定比企业月平均工资低的多的

第2个回答  2013-07-09
保持观望,看到底是干嘛。
基本原则就是,傻子才答应啊。
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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