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

如题所述

监察委员会的职权如下:
1、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3、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4、派出的监察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对有关机关、组织和单位、行政区域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八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监察程序是什么
1、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
2、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3、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
4、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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