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提供份《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如题所述

云南省招标投标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和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经济、建设、水利、交通、铁路、信息产业、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招标投标工作的需要,建立招标投标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行业投标人进入本地区、本行业市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侵犯招标人招标投标活动的自主权。第二章 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第五条 下列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国家和规定的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各级财政资金或者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政府融资投入的项目;(四)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第六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 煤炭、焦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 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重要矿产资源的开发项目;(四)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五)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六)城市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基础设施项目;(七)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八)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第七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燃气、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等项目;(三)公共建筑、工业与民用建筑;(四)政府组织或者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第八条 本条例第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本省实际出发需要作补充规定的,由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项目不招标,应当提出不招标的理由,经项目审核部门批准;项目审核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属于本省重点项目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第十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投资项目,项目法人应当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报送项目审核部门核准。项目审核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同时将核准文件抄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招标人应当按照经核准的招标内容组织招标,确实需要改变已核准的招标内容的,应当重新办理核准手续。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核部门批准,可以邀请招标;项目审核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技术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二)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三)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国家重点项目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邀请招标,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邀请招标,由州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实后报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有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在两家以上媒体发布同一项目招标公告的,公告内容应当一致。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符合下列条件,可以自行招标:(一) 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二) 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三) 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四) 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五) 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项目法人应当在申报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时,一并报送符合前款规定的相关书面材料。第十四条 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并与其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通过比选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第十五条 招标人不得对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不得与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原则为招标活动提供服务,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收费,不得强制招标投标人接受服务。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以行业、地区的准入条件或者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招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需要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资信等情况进行审查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等文件中载明,并明确相应的审查标准和方法。除BOT、BOOT、BOO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外,其他项目一律不得以带资、垫资承包建设项目作为招投标条件。第十七条 需要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形式担保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估算值的2%,最高不能超过80万元。其中,施工招标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勘察、设计招标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第十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人报名时间,自招标公告刊登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文件出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第十九条 施工、设备招标鼓励推行合理低价中标和无标底招标。实行无标底招标的应当采用拦标价作为最高限价。确实需要采用有标底招标的,标底及标底的编制过程应当保密,开标前任何人不得泄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者报审标底,干预其确定标底。第二十条 凡具备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设备及材料供应、监理单位,均可申请参加与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以他人名义参加投标。下列行为属于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第二十二条 禁止下列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一)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文件内容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更改投标文件;(二)向投标人泄露标底;(三)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或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四)预先内定中标人;(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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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7-12
我知道谁!制作这部法的人呀
第2个回答  2013-07-12
都没注意,这个满意答案有点不对啊!我要的是《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但是你给的是《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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