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不同意,怎么办?

如题所述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劳动者是否需要合适的理由没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该条规定实际上确认了劳动者合法的自主辞职权。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或者个人发展需要,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当然,如果劳动者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构成违约,则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比如关于服务期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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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7-11
按以前签定的合同办,如果你违约,给予相应的赔偿,如合同中未注明,则申请劳动仲裁
第2个回答  2013-07-11
单方辞职呀,单位不同意不影响辞职。但在特殊岗位和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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