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总部在日本,然后在北京设有分公司;加入北京分公司半年后,公司决定派出到日本总部培训4个月,在去培训时签订协议:公司为员工提供培训4个月,规定员工继续为公司服务5年,如果其间员工主动离职,需赔偿培训费;然后去了日本总部那边,基本就是工作,而且很多时候是加班工作,做得东西有的和在北京分公司一样,有的是新的相关业务(回北京后基本用不到)。现在已经结束回到北京,又工作了两三个月,觉得没有前途,想离职,到别的行业,请问现在如果公司要求赔偿培训费用,该赔偿多少?以什么为准?(注:合同中没有写明具体赔偿相关款项,如 如何赔偿及赔偿多少,并没有列明;培训期间,公司在总部提供住所,每月还补贴7000人民币左右。)
问题补充:
如果按照实际指出算培训费,实际支出是指在总部其间的总的补贴+租房金额吗?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如果如上合同约定是4个月,而实际上只有2个月,然后又回来工作了1年,则总费用如何算?
还有可以签订培训协议的培训是不是必须是脱产培训?
还有这种培训是在培训前签订合同,是否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