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受害者有罪论

如题所述

受害者有罪论就是指事件发生之后,有些人并不指责犯错者,而是把犯错者的犯错原因归结到受害者身上,声称是受害者有错在先才导致犯错者对其进行犯罪事件。受害者有罪论已经不是什么新鲜的词汇,这样的言论几乎出现在各个犯罪事件下面的评论中。
一、社会观点
(一)受害者有罪论,即认为受害者之所以被害,是因为其自身存在问题的一种言论。
(二)受害者有罪论与"君子不立危墙之下"思想截然相反,不考虑事物的因果关系,发生概率.
(三)引申含义认为受害者之所以被害,是因为其自身存在问题的一种言论。
二、引用示例
(一)相信“受害者有罪论”的人过度迷信所谓的“因果关系”,认为受害人之所以遭受恶意是因为其本人就存在“问题”
(二)从某种程度上说,“受害者有罪论”就是为犯罪者辩解,相信“受害者有罪论”就是纵容犯罪。
三、评价
(一)相信“受害者有罪论”的人过度迷信所谓的“因果关系”,认为受害人之所以遭受恶意是因为其本人就存在“问题”。此前济南空姐搭顺风车遇害案中,也不乏“女孩子不应该在半夜一个人出门”等声音。然而实际上,恶意往往来得毫无预兆,犯罪者犯罪只是因为其自身道德品行存在问题,和受害者并没有直接关系。所谓“交友不慎”、感情纠纷等,也不是犯罪合理化的借口。
(二)“受害者有罪论”的思想不仅会给受害者及其家人造成二次伤害,还会导致犯罪事实被模糊,给犯罪者和潜在犯罪者侥幸的暗示。从某种程度上说,“受害者有罪论”就是为犯罪者辩解,相信“受害者有罪论”就是纵容犯罪。人应有最基本的是非观和正义观。共情和怜悯不应该施加给犯罪者。只有不放过施暴者,不共情犯罪者,才是尊重法律的正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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