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和员工未签劳动合同,但后来又签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这种做法合法吗?

如题所述

首先,公司如果在法定的期限内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是属于违法的,其次,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继续劳动属于事实劳动关系,有相关证据的情况下法律当然是承认的,再次,如果后来公司和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这样的做法不属于违法,前提是协商解除。
但是这里特别要提醒你根据规定:(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希望以上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参考资料: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民法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2-11-24
1、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仍然存在劳动关系,所谓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实际上解除的是劳动关系。
2、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的存在,恰恰证明了原来公司与该员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3、只要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不存在主体问题或欺诈、胁迫等因素的,这样做法合法。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2-11-24
你好,这种不合法。
第3个回答  2012-11-24
没什么问题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