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案例,求专业人士的详解……

丁超(男)于1997年5月与刘玲(女)相识,双方一见钟情,在筹备婚事中,刘玲的父母见女儿找到了如意郎君。非常高兴。在两人结婚前为刘玲购买了价值4万元的首饰。两人于1997年10月结婚,一家人关系非常和睦。1999年刘玲生下儿子,满月时,丁父母送孙子2万元。2003.年7月刘玲父亲去世,刘玲按照父亲遗嘱的指定,继承了其父亲18万元的遗产,其父亲遗嘱中未处理的房屋一套,另外与母亲。丁超的父母觉得与儿子一家住在一起太吵了,明确表示资助儿子儿媳10万元,希望两人另行购买住房,丁超便用父母给的10万元钱买了套住房,产权证上所有权人是丁超。后两人在抚养教育子女的问题上经常发生矛盾,导致关系恶化,2004年12月刘玲向法院提出离婚,丁超同意离婚,但在财产的分割上又分歧。
问题1:刘玲父母送的首饰是属于刘玲个人所有财产吗?为什么?
问题2:刘玲继承的18万元属于其个人财产?为什么?
问题3:价值10万元的房产是否属于丁超的个人财产?为什么?
问题4:丁父母送的2万元,丁超和刘玲可以分割吗?为什么?

按这位朋友的陈述,我来作以下回答.问题一:刘玲在结婚前她母亲给她买了四万元的首饰,是刘玲的婚前财产,根据现行的婚姻法的特权法,在她婚后,或离婚后这些财产始终是刘玲的婚前个人财产.问题二:刘玲继承她父亲的十八万元,不知她父亲在遗嘱中是否写明这十八万只给她女儿个人,不包括女婿在内.如果没有写明,那么刘玲是在她们婚姻存续期间得到的遗产就不能属于刘玲个人所有,而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夫妻共同所有.问题三:丁超你父母在儿子婚后,因居住不便拿出十万元资助儿子媳妇买房子,他们父母的行为是在儿子丁超婚后发生的,所以这十万元也是他们婚后的共同财产,归他们夫妻共同所有.问题四:丁超的父母在刘玲生下儿子时明确是送给未成年人的孙子的.所以这二万元钱应该归孙子所有,但是现在孙子还小,应该交给孙子的监护人,待孙子长大后用.当然这里没有提到刘玲丁超夫妻离婚后由谁来作其儿子的监护人,如果定谁,谁就代为其儿子保管这二万元钱.----我以上所述意见都是在现行的婚姻法和现行的特权法中找到依据,如还有不明处可参考这二个法中的条子进行核对比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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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2-06
第一个问题,比较费劲,这个就在于怎么说了,说是夫妻共同财产也可,说不是也可;
第二个问题,女方继承地18万元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夫妻双方中的何方取得遗产都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个问题,房产不属于丁超的个人房产,因为房产虽然是丁超父母出资购买,但是既然是资助,可视为赠与,所以房产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第四个问题,2万元为丁超父母赠与孙子的,但是孩子年龄太小,钱可由孩子的监护人代为保管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12-06
第一问是个人财产,第二问要看遗嘱怎么写的,不能确定,第三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四问不能分割,因为是他们儿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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