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超(男)于1997年5月与刘玲(女)相识,双方一见钟情,在筹备婚事中,刘玲的父母见女儿找到了如意郎君。非常高兴。在两人结婚前为刘玲购买了价值4万元的首饰。两人于1997年10月结婚,一家人关系非常和睦。1999年刘玲生下儿子,满月时,丁父母送孙子2万元。2003.年7月刘玲父亲去世,刘玲按照父亲遗嘱的指定,继承了其父亲18万元的遗产,其父亲遗嘱中未处理的房屋一套,另外与母亲。丁超的父母觉得与儿子一家住在一起太吵了,明确表示资助儿子儿媳10万元,希望两人另行购买住房,丁超便用父母给的10万元钱买了套住房,产权证上所有权人是丁超。后两人在抚养教育子女的问题上经常发生矛盾,导致关系恶化,2004年12月刘玲向法院提出离婚,丁超同意离婚,但在财产的分割上又分歧。
问题1:刘玲父母送的首饰是属于刘玲个人所有财产吗?为什么?
问题2:刘玲继承的18万元属于其个人财产?为什么?
问题3:价值10万元的房产是否属于丁超的个人财产?为什么?
问题4:丁父母送的2万元,丁超和刘玲可以分割吗?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