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案例分析及解答

如题所述

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 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

一、婚姻法47条和婚姻法24条

婚姻法24条出台以后,很多人都觉得不合理,这样导致了很多人都因为结婚承担了无法偿还清的债务。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婚姻法24条内容全文是怎样的呢?

婚姻法24条全文内容:“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47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姻法案例分析

1987年生一子王一.同居期间两人盖房5间,并制备了拖拉机一台及彩电、冰箱、洗衣机等物。1989你那王外出打工在城市租房居住,有他丧偶的房东在接触中产生感情并发为同居关系。王开始觉得有愧还经常回家看望妻子和孩子。1992年女房东为他生了儿子后,王便不再回家,也不寄钱。女房东在有了儿子后,便要求其一妻子离婚与自己结婚。

王某认为这样等的时间太长,于是他们于1994年在酒店大宴宾客,宣布结婚,之后便以夫妻名义外出度蜜月。乡下的刘某听到这一消息非常气愤,于1994年3月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王某与女房东的重婚罪,并要求与王离婚,解决共同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根据案情回答王某与刘某的同居关系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并阐述理由。

婚姻法案例分析答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思》的规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1984年2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施行之前,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

王某与刘某同居时,第一,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欠缺结婚的法定形式要件;第二,具有目的性和公开性,即双方当事人具有终生共同生活的,并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被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第三,同居时,王某已年满22周岁,女已满20周岁。以上三个条件均符合他们“同居”时的实质条件。

故,王某与刘某的关系构成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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