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个回答 2020-12-17
“私车公养”就是以“公务”“公用”之名,或采取“挂靠”方式“揩油”,或冒充公车到定点维修厂进行维修、装饰,或将私家车的油费、维修费、过路费、洗车费等与公车“捆绑”到一起报销。
根据《开展“私车公养”集中查纠工作方案》第二条 查纠内容:
(一)违规使用公务加油卡问题。主要查纠个人将单位的公务加油卡用于私车加油;个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公务加油卡变卖套现。
(二)公款报销私车费用问题。主要查纠违规公款报销私车维修保养费、装饰费、路桥费、停车费、违章罚款等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私车公养的其他问题。
扩展资料: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五)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
(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七)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八)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九)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参考资料来源:新建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私车公养集中查纠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