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案的法理分析

如题所述

认为许霆案符合盗窃犯罪观点的三要素、四要素分析:
(一)按照三要素分析认定盗窃的观点。按照三要素的构成要件分析来看,犯罪构成要件为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首先,该当性方面要求所发生的事实与刑法条文规定的内容要相一致。具体来说该当性中包括了行为主体、危害行为、犯罪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几个要素。许霆行为的该当性表现为其行为客观方面为未经权利人允许,采取秘密的的方法使权利人遭受损失。许案数额比较巨大且是多次利用其取款行为将银行财产据为己有。第二,其行为具备了犯罪的该当性后,该行为还必须具备违法性。违法性的判断标准在于是否有违法阻却事由也即排除具有该当性的行为的违法性的事由。许霆明知每次的取款并没有法律依据却多次不顾银行损失为自己牟利,其主客观方面的特点具有明显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不足以为民事法律关系调整而成为违法性行为。最后,有责性。有责性指能够就满足该当性和违法性条件的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和谴责。是否具有有责性应该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犯罪故意或者过失等方面考察。许霆在本案中采取的多次取款且知悉其所取款项已经远远超出其银行余额的明确认知使其应当具备有责性。
(二)按照四要素分析认定盗窃的观点。
1.犯罪主体。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单位也可以成为部分犯罪的主体。许霆案中的当事人许霆符合犯罪主体要件。
2.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许霆案中被认为其侵犯的客体是银行对财物的所有权。
3.犯罪的主观方面。许霆的行为主观上是希望将从银行ATM机上取出的不属于自己的现金占为己有,是违反银行管理者意志的行为。根据基本的金融规则,银行管理者仅同意存款人取出与其存款额相应的现金,不会同意取款额超出存款额的情形。这一点也为存款人所知。许霆的行为不可能得到银行管理者的同意,必然违反银行管理者的意志。
4.犯罪客观方面。盗窃行为的特征是转移财物的占有,其方式没有特别限定。转移占有的取得型侵犯财产罪,如果符合盗窃罪的犯罪客观方面,可以评价为盗窃行为。许霆利用自己的借记卡和ATM机故障取出17万余元的行为,被认为符合将银行占有的现金转移给自己占有的盗窃行为特征。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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