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风到来时,为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许多单位因此停工、停产、停课、休市,那工资可以停付吗?
根据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也就是说当动员令生效后,停工期间的工资也应该照发,不能随意克扣。
在这种极端恶劣的天气条件下,除个别特殊岗位外,各企事业单位应积极响应政府的停工动员,给劳动者放假,并正常支付工资。即使单位不停工,也应该允许劳动者请假,请假不应克扣工资。
根据《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由用人单位和社保部门支付工伤费用及补助金。此外,在台风等恶劣天气下,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也可认定为工伤。
《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合同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而言,强台风具有不能避免与不能克服的特征,即使气象科技发展至今,仍存在误判或者预测不准之情形,一般可将强台风认定为不可抗力,卖方可依此免除违约责任。
但《合同法》第118条同时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如因卖方的原因延迟发货日期,导致遇到台风,则卖方仍需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