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试用期解除员工试用劳动合同,公司不出具离职证明(很重要的)怎么办?

我与之前的公司签定试用期合同三个月(2009年6月20号-2009年9月20号。)但中途由于个人原因,于7月26号提出离职申请,公司领导于7月28号签字批准。现在应聘到另外议价公司,要求员工司出具我的离职证明。但原公司拒绝开证明! 请问此时怎么办?

第1个回答  2014-07-09
你是签几年的劳动合同才有3个月试用期,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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