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

如题所述

为了有效管理和提高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的使用效率,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以及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和水利部制定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办法,特制定此实施细则。


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简称补助费),来源于中央和省级财政,其主要用途是为因遭受严重水旱灾害地区提供资金支持,用于紧急的防汛抗洪抢险行动,修复因灾害受损的水利设施,以及实施抗旱措施。


此处所指的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山洪(降雨引发的山洪灾害、泥石流、滑坡)、风暴潮、冰凌、台风、地震等造成的洪涝和台灾害,以及严重的干旱情况。


在面对这些灾害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需迅速调整财政支出,确保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充足投入,体现应急机制的灵活性和救灾的紧迫性。


补助费的分配和管理应以应急响应和人本救灾为核心,强调政策导向的明确性,资金使用效率的及时性和实际效果的显著性,以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带来的影响。




扩展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浙江省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于2012年2月23日由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以浙财农〔2012〕47号印发。《实施细则》分总则、补助费使用范围、补助费申报与分配、监督管理、附 则5章18条,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浙江省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浙财农〔1999〕433号、浙水管〔1999〕89号)及《关于印发申请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和水利建设基金报告格式的通知》(浙防汛〔2001〕36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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