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三章  补助费申报与分配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03

浙江省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有着详细的申报与分配规定。首先,各市、县(市、区)需通过财政和水利部门联合向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提交申请,需按照规定的财政部门文号和主送单位进行申报。省水利厅下属单位则直接向两厅申报,同样明确主送单位。


申报文件需严格遵循补助费申报格式,并且内容需符合第二章中关于补助费使用范围的要求。特大防汛、抗旱和应急度汛的补助费申报,都有单独的文件格式要求,需参照附件1、2、3执行,省水利厅直属单位需明确具体项目。


未按规定时间或格式提交的申请将被拒批中央和省级补助费。补助费的分配基于水旱灾情因素,如洪涝受灾面积、水利工程损失、地方防汛投入等。特大防汛、抗旱和应急度汛的分配因素各有侧重,具体见第十条。


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根据上述因素制定分配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省财政厅会下达补助资金,并抄送相关单位。各市、县在收到资金后,需在30天内细化资金分配并上报备案,备案文件将作为后续检查的依据。应急度汛项目的补助资金分配则在专家评审和择优选择后,由省水利厅和财政厅共同审批并下达。




扩展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浙江省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于2012年2月23日由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以浙财农〔2012〕47号印发。《实施细则》分总则、补助费使用范围、补助费申报与分配、监督管理、附 则5章18条,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浙江省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浙财农〔1999〕433号、浙水管〔1999〕89号)及《关于印发申请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和水利建设基金报告格式的通知》(浙防汛〔2001〕36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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