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丢失,公司能补办吗,不给补办这么办

如题所述

离职证明丢失,单位没有义务补办,但是再次出具离职证明,对单位不是很难,也没有什么损失,所以当事人可以去与单位协商,通常如果关系不闹僵,是可以的。
如果单位不肯,就只能自己去声明了。
在员工依法办理离职还交接手续后,用人单位必须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即离职证明),同时劳动者的工资、押金和经济补偿是必须结清和退还。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减或者拖欠不退,当事人可以在办理离职手续时要求结清。否则可以去劳动局申诉或者举报用人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
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因此,依法办理离职手续很重要,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与单位明确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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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6-08
当单位没有义务补办,但是可以代办加Ǫ Ǫ:149-733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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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所谓的相不相反,性格这种复杂暧昧的概念不存在这种对立。要么就是很大程度上地无关,那两个人之间也不太可能擦出火花;要么就是较大程度地相关。那些合得来的“性格相反”的人,只是看起来画风不同,但本质上肯定是同类人。经验告诉我实际生活中过多地合作也容易让人矛盾增多,观念不和更是如此,最适合的莫过于精神上的本质相同或者相近,但在表面上俩人做的是形式不同的事。
第2个回答  2021-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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