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故意不休年休假,想到年底让公司赔偿3倍工资,如何解决?

本人入职日期为2002年3月19日,如果公司在2008年12月20日提出与我解除合同,那么:
一、经济补偿金的年限为几个月?
二、新法规定2008年1月1日为一个切换点,那么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是否如下:2002/3/19-2007/12/31 6个月;2008/1/1-2008/12/20 1个月,共7个月?
三、假如解除合同日为2008年4月19日,那么经济补偿金是6.5个月还是7个月?
四、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让员工签“如在本年度内未休完之年休假,视为员工自动放弃”之承诺书?
一、法律或行政法规对“旷工几日作自动离职处理”有没有规定,还是由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写明即OK?

  按相关规定,如果员工不愿意休假,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工作具体情况安排职工年休假。另外,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相关规定《年休假条例》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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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11-28
1.入职2002.3.19—离职2008.12.20 补偿7个月
每满一年按一个月基本工资给予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超过六个月以上的(含六个月)按一年计算给付经济补偿金。
2.是,7个月,您说的很对!
3.2008年4月19日离职的话,6个月+0.5个月=6.5个月
*不满六个月按半个月给付补偿金的话,那就是6.5个月的基本工资经济补偿
4.可以视为自动放弃带薪年假,让员工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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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21-01-04
休假与否这个权利完全在于你们公司手里,你们有权利要谁加班不要睡加班啊,员工只有服从的分。倘若确实需要他这个工种,又是在这个春假,你们确实要支付三倍的工资给他,这是法律规定。
至于你下面的几个问题也不需要答了。而且你描述的不知所云,也不知道你是公司,还是你是员工,你看看你说的都是些什么。

补充;
这个朋友联系我确认了一下。他2002/3/19入职,合同没有到期,但公司于2008/4/10日解除合同关系,理由是“人员过多”。这个理由不充分,视为用人单位违约。
依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用人单位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这位朋友是02年入职,至今已经有6年,意味着你可以得到6个月工资的额外补偿。
第3个回答  2008-12-19
1.如果贵公司按照N+1方案你至少拿到8个月工资赔偿;如果是N+2那你至少拿到9个月工资赔偿金;
2.略;
3.没有半个月的,只有一个月的区别;
4.可以;带薪年假是员工必须休的假期,如果员工不休,公司有权利要求你休假或者视为员工自动放弃!
第4个回答  2008-12-19
一年
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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