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兵退伍,国家都有义务给分配工作的,具体是民政局负责分配的,而且一般的都会分配的比较好,现在国家还有个政策,如果你不要国家分配,自寻出路的话,还有一笔奖励费的。
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每年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前, 省、 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下达预分劳动指标,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先安置,待国家计划下达后统一结算;
(二)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三)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
(二)服现役期末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2)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
(3)部队编制名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