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专业人士帮忙回答下这个法律问题

2002年12月赵乾、孙犁、周悟三人达成协议,赵乾出资10万元,孙犁出资15万元,周悟出资25万元,共筹集资金50万元,共同开设一个饭店。三人约定按出资比例分享盈利,分摊亏损。
2003年12月,年终结算,略有盈利,三人按协议进行了分配。
2004年4月开始,三人发生了意见分歧。
2004年6月,赵乾个人贷款投资经营的个体小卖部,损失5万元。赵乾变卖了他的小卖部财产,还清了贷款,但仍欠他人2万元。
2004年9月,赵乾未与孙犁、周悟商量 ,私自宣布退伙,并取走了自己的出资10万元。同年年终结算,该合伙饭店共亏损30万元,这时,孙犁也要求退伙,合伙难以维持。
2004年底,饭店散伙。孙犁、周悟商定分摊饭店的亏损,赵乾以已退伙为由,拒绝分摊。孙犁周悟商定按进货价格计算,分别分得价值3万元、5万元的商品,但对合伙债务未做处理。
2005年初,与该饭店有业务往来的蔬菜公司获悉饭店散伙以后,即找到周悟,要求周悟清偿该店的陈欠货款9万元。周悟认为按合伙协议他只承担债务的50%,并且要以实物折价清偿。
蔬菜公司又找到孙犁,孙犁避而不见,找赵乾偿还,赵乾则以已退伙为由,拒绝清偿。
为此,该厂起诉于人民法院。
同时,由于赵乾欠他人2万元债务久欠不还,也被诉诸法院,要求偿还债务。
本案存在的问题是:在合伙债务中,如果同时存在合伙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当合伙人与合伙都处于资不抵债的状况下,怎样决定这两种债务的清偿顺序。

第1个回答  2008-10-20
  如果一个人加入了一个合伙企业,同时又自己经营其他业务.当合伙企业资不抵债时,个人也处于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是先清偿合伙债务,后清偿合伙人个人债务,还是后清偿合伙债务,先清偿合伙人个人债务,或者分别同时清偿 这里有一个先后顺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其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其他国家和地区是如何处理这个问题的 对于清偿合伙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的顺序,各地法的规定不同,总的说来有2个原则:
  1,合伙债权优先原则2,双重优先权原则.有人认为,就绝大多数案件来说,双重优先权原则是比较公平与合理的,我们应该学习.主张我国应采用双重优先权原则,认为有如下理由:
  2合伙组织的共有财产处于相对独立于合伙成员的地位,合伙组织的债务应首先用合伙型联营的共有财产进行清偿.当清偿之后还有剩余时,应该按各成员所占有的份额或协议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合伙成员用分配到的部分来清偿个人的债务.2,合伙成员个人的债务首先要由合伙成员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清偿.在清偿之余,才能用于清偿合伙债务. 也有的人对双重优先权原则持有其他看法,他们认为:
  如果确认双重优先权原则,那就只对保护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有意义,并且会淡化法律关于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规定的作用.因为这对合伙债权人事实上已不能对合伙人的个人财产连带求偿了.合伙的信用也就降低了,将影响合伙企业发挥作用.正是基于这个原因,大陆法国家不采取这一原则,重视对合伙债权人的保护.
  我国没有明确规定双重优先权原则,但是在司法解释中,也体现了这一原则,例如:1957年最高人民法院第1480号文件规定:"关于合伙经营的企业与独资经营的企业均负有债务,独资企业无力偿还时,拍卖合伙企业的财产,应先清偿合伙企业所负债务,然后才能就各合伙人按比例分得部分,清偿其独资企业所负债务."
  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联营合同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也规定了双重优先权原则:"联营体是合伙组织的,可先以联营体的财产清偿联营债务,联营体的财产不足以抵债的,由联营各方按照联营合同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清偿."对于债权人来说,合伙的债权人对合伙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即有权主张合伙财产优先满足自己的债权.如果合伙共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只有当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分别得到满足,同时合伙人还有剩余的个人财产可用于偿还合伙债务时,合伙的债权人才能求偿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 反之,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有权就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优先享有受偿.也就是有权主张就合伙人个人财产先满足自己的债权,当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只有在合伙的债权人已经得到满足,合伙人共有财产还有剩余的条件下,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才能就该合伙人在合伙共有财产的应有份来偿还债务.在合伙人的债权人就该合伙人个人财产满足债权之前,合伙的债权人无权要求该合伙人以他的个人财产来偿还债务.
  合伙债权优先原则,强调充分全面地保护合伙债权人的债权,当合伙人同时承担合伙债务和个人债务时,合伙债权人就合伙财产优先受偿,不足部分与合伙人个人债权人就合伙人个人财产共同受偿,体现了合伙债务清偿的彻底性和无限连带性.

  法律是一柄双刃宝剑.如果过分强调合伙人对合伙债权人的无限连带责任,由于合伙债务常常大于个人债务,那么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有可能永远无法从合伙人个人财产中得到全部清偿.因此,合伙债权优先原则漠视合伙人个人债权人的债权利益,对于合伙人个人债权人是不公平的.双重优先权原则强调企业的债权人立足于企业财产,个人的债权人立足于个人财产,区分了合伙债务和合伙人个人债务的不同,划分了两种财产的性质,更强调合伙债务应当用合伙财产偿还,这更符合合伙的特征. 双重优先权原则强调:"合伙人清偿了全部个人债务之后还有剩余财产的,其剩余部分得于必要时添加到合伙财产中,用于清偿合伙债务."这在实践中是切实可行的.综上所述,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双重优先权原则可以公平合理地维护合伙债权人的利益,又维护了合伙人个人债权人的利益,双方的利益都得到保证,使两方面都有平等的机会,从债务人那里得到清偿.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8-10-20
按照当时的情况,赵某未经合伙人同意私自撤伙不应当成立,但是在分割财产的时候未经赵某同意而进行了分割,也就是说他们同意了赵某撤伙,那么在对再无进行分割的时候赵某不应承担债务,而应有其余合伙人进行承担。那么赵某再有个人债务的时候不承担合伙债务。
第3个回答  2008-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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