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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的父母去世时,留下房屋10间,甲已婚居住5 间,乙未婚暂住1间。后来乙与丙结婚,丙的叔叔在国外,答应回国时送丙1台彩电作为结婚礼物。不久乙丙登记结婚,婚后,甲同样将空闲的4间房给乙丙居住。半年后,丙的叔叔回国将彩电送给丙。一年后乙丙协议离婚,但在财产分割上有争议,诉至法院。丙要求分得两间房,乙不同意,乙要求将彩电作价,一半归乙,丙不同意。请问(1)丙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2)彩电的所有权属于谁?为什么?
(3)乙丙居住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为什么?

1、房屋、电视均为个人财产,依据《婚姻法》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但婚姻关系存续8年以上,说明双方均对房屋进行了养护,得以转化为共同财产。

    3、同理:婚姻关系存续4年以上,电视等“贵重物品”得以转化为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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