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公有住房的承租权在没经产权所有人允许的情况下,不能擅自转让。很多人在经济条件不允许买房时,签租了公租房,后来有了经济实力自己买房就不需要公租房,这种时候可以按下列方法操作:

一、因为承租人不具有房屋的产权,如果自己不想住了,可以退回到原单位,就可以免交租金。

二、如果征得产权所有人或单位的许可,并且授权承租方负责任转租,承租方可以按公租房转让程序操作如下:

2.1.受理窗口查验转、受让双方及同居人口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公有住房租赁证。

2.2.查验后填写《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勤填写《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登记表》及《公有住房所在单位同意转让书面证明》,并由转让人持产权单位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核准。

2.3.产权单位核准后递窗口。

2.4. 市场科外勤人员到实地调查,根据市场行情对转让的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并签署意见,同时计算转让费用。

2.5.部门负责人审核。

2.6.主管领导审批。

2.7.产权单位改证,互换中心登记备案。工作时限:

2.8.证件齐全,内勤受理(当即办理)。

2.9.外勤实地调查(半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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