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业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或亏损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为什么呢啊?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2-07

合伙企业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合伙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每一个合伙人无论出资多少,以何种方式出资,都有参加利润分配的权利,也有亏损分担的义务。虽然合伙协议可以自行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办法,自主调节相互间的利益关系,但行使这一权利必须遵循公平的原则,防止显失公平。

为此,合伙企业法对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设定了一个基本界限,即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扩展资料:

合伙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

在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的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特别新增了“有限责任合伙”,这是根据现实需要作出的法条更新。

所谓有限责任合伙,在合伙企业法里称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这是上个世纪90年代以后,国际上出现的一种新的责任形式。它主要适用于专业服务机构,比较典型的就是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有限责任合伙解决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在这些专业人员执业当中,如果某个或者几个合伙人,因为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债务时,这些责任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没有责任的合伙人,仅以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为限来承担责任。

这样有助于这些采取合伙制的专业服务机构不断地扩大规模。这也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为适应国际经济形式,从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需要上考虑,而采取的一个重要举措。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根据《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未作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至第五节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第五十七条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十八条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与其他形式的比较

1、有限责任合伙不是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之外的一种独立的合伙形式(至少在目前的法律中不是的),而是普通合伙中的一种特殊形式,这个从其专业名称上也能看出来;

2、有限责任合伙与有限合伙听起来好像很相似,而且在债务承当上面好像也有相同之处,但是,既然他们都不是一个合伙类别的(合伙就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两个类别),在法理上肯定有本质区别的,一定要注意这中间的微妙差别

3、由于有限责任合伙债务承当的灵活性,也带来一个严重问题,如果一个合伙人故意致错给企业带来债务,现在法律规定是他一个人承当而非整个企业或者多人,这样的话对债权人的保护就不力,因此,法条中又指出,有限责任合伙要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就是为的在那一个合伙人不能偿债时,能够对债权人有所保护。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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