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入职的女职工相关管理规定

新入职的女职工相关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
新入职的女职工相关管理规定:1、不得安排女员工从事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其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作业。
2、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分配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3、不得因女员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
4、做好女员工“四期”保护管理工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女员工“四期”保护得到有效的执行。
5、生产部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公司女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所要求的劳动保护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女员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用品。
6、女员工“四期”保护:
(1)经期:女员工在月经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员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2)孕期:不得安排女员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其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可根据医务部门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怀孕期间不应加班加点,对怀孕7个月(含7个月)以上的女员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给予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员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如上班确有困难者,本人申请,经批准,可请女工长假,长假结束后回原部门工作。
(3)产期: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其中产前15天,产后7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员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4)哺乳期:不得安排女员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在此期间不准解除劳动合同,一般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衍生问题:
女职工退休年龄是多少岁?
女职工退休年龄按如下规定确定:经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录用为干部的女职工,退休年龄为55周岁。长期在管理工作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长期在生产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凡在本单位担任一定行政管理职务或未直接从事本单位生产产品活动或不直接从事本行业一线生产、服务、工勤岗位工作的,都按从事管理岗位确定。
职工在管理岗位的累计工作时间大于在生产岗位的累计工作时间即为长期在管理岗位工作,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反之,即为长期在生产岗位工作,退休年龄为50周岁。企业职工退养或待岗、下岗期间,不计算在岗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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