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退代课教师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

我们是兴平市一九八六年经考试招聘录用的民办教师,现在任教已经二十多年了。陕西省教育厅将于2012年清退代课教师,我们感觉违反了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谁能知道这个决定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

  、“清退”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对于解除劳动合同做了非常细致的规定,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属于违法解雇行为。现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进行归类,让我们看看“清退”行为是否合法。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清退”行为显然不属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因为它不是代课教师的真实意思表示。
  2、过错性解雇。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依据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需举证证明劳动者存在过错。而按照教育部的要求,是为了提高农村教育质量,要在较短时间内,将全国余下的44.8万人的中小学代课人员全部清退。这显然不是因为劳动者存在严重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
  3、非过错性解雇。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清退”行为显然不适用第四十条第(一)、(二)项的规定。那么是否可以认为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解除劳动合同呢?我认为也是不能适用的。如果说教育部的“清退”命令对用人单位来说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也不能因此而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因为还需经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这一个程序,“变更劳动合同”当然不能理解为解除劳动合同,只有就变更劳动合同不能达成协议的,才可解除劳动合同。
  4、裁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员通常称为“经济性裁员”,一般是因为经济原因而裁减人员,而非“政策性裁员”。“清退”行为显然与裁员的规定相距甚远。退一万步来说,即使将其视为裁员,代课教师也可能属于应当优先留用人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代课教师现在的现状与应当优先留用的人员规定是何等的相似!
  综上分析,“清退”行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任何一条规定,因此,“清退”行为是违法的。

参考资料:http://hi.baidu.com/lzhlawyer/blog/item/f140acadf45309f0fbed50c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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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1-20
不能一概而论。问题的关键是要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的区别。自己搜索研究一下其区别,疑惑就解决了。
第2个回答  2010-01-24
如果代课教师与学校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则与劳动合同法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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