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问,做一休一的春节法定假日3天,只给8*3个小时调休,但是我们一天工作时间是12个小时(其中说1小时算吃饭时间)那就是11个小时,但是按照8小时*3天 相当于就2天法定假日公休,这样算对吗??以前一直是给我们3天的调休,现在按照小时算了
2.由于做一休一 我们一个月要上满167小时,但是按照11*15来算是165小时,所以我们每个月欠公司2个小时,用加班来还,这个说法又正确吗?我认为公司不应该有欠工时之说。
那请问这个300%的加班工资是除去一个月工资另外支付3倍吗?本来我们是另外支付的,现在变成支付200%,说因为本来的工资中已经包含了一倍,所以只支付2倍,这个对的吗?
还有因为我们节假日比较空,所以公司给调休的也是可以理解,如果这样那公司只给8个小时调休,白白扣了3小时,这个算合法吗? 本来都不是这样的,换了个人事就变这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