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4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国家融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均必须招标。
私人企业自建自用厂房,从资金性质上说,不属于后三条;从项目属性上来说,不属于第二条,但可能和第一条沾边。
如果是在自己的厂区内建厂房(即非新建项目),可以往临建(临建也需要报批,而且有使用期限。超期是要拆除的,但一般没人管,尤其是厂区内的)上靠,但将来涉及产权纠纷时是没有法律地位的。
既然是私人自建,肯定没有建筑业企业施工资质,因此不具备施工合法身份,需要委托建筑业企业进行施工。当然搭个临建、盖个砖混厂房不在其列,找几个人就能做。但钢结构厂房就需要专门资质了。
追问是不是这种私人自建厂房招不招标看“私人”的意思了,并没有特别的要求,哪怕是已经达到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第七条的200万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