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伤通知书

我母亲年前因邻里纠纷,被邻居殴打。后拨打了110,并为我妈妈开了验伤通知书,鉴定结果为轻微伤。动手打人的邻居当时没有要求开验伤通知书,并愿意赔偿我妈妈500元。我们没有接受,决定告他们。但现在了解到,邻居第二天去派出所耍无赖,说我妈打伤他们了,并要求开了验伤通知书,好像不是轻微伤就是轻伤。
我想问一下,他们这样有效吗?轻微伤不是12小时过后就不能开验伤单了吗?

原告在验伤单的背面上的b医院的结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只有到指定的医院验伤,法院才采信。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4条中的规定:“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的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
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必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刑事诉讼法1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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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2-24
有了关系 自然就开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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