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由于经营管理不善,生产经营陷入停顿状态已达3年,债权人申请对甲公司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理了此

甲公司由于经营管理不善,生产经营陷入停顿状态已达3年,债权人申请对甲公司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然而此时,甲公司的出资人申请对甲公司进行重整,并提出重整计划,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法院经过审查,裁定批准该重整计划并同时中止了重整程序。在重整期间,由甲公司负责执行重整计划,然而,甲公司并没有改善经营管理状况,加上经营决策不当,公司经营状况非但没有好转反而继续恶化,人民法院认为重整计划明显难以获得执行,便裁定终止了重整程序,宣告甲公司破产。
在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破产分配时,管理人将甲公司替另一家公司保管存放一台机器列入甲公司的破产财产范围。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破产程序终结一年后,债权人发现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甲公司曾放弃了对某度假中心的30万元到期债权,以获得该公司职工在该度假中心度假的诸种优惠条件。
问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债权人应该采取什么措施?该案还存在哪些问题?

如果破产清偿程序终结后,债权人的债权没有得到完全清偿,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甲公司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甲公司曾放弃了的对某度假中心的30万元到期债权。
该案存在的其他问题还有,管理人不应该将甲公司替另一家公司保管存放一台机器列入甲公司的破产财产范围,管理人应该通知该另一家公司澄清事实,以做相应的处理,无法追回的,应当从甲公司遗漏的债权额中予以补偿。追问

谢谢 确定正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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