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系一国有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于2006年3月18日被债权人申请破产。3月24日人民法院受

甲公司系一国有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于2006年3月18日被债权人申请破产。3月24日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将有关消息通知了甲公司。2006年5月14日,甲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申请对甲公司进行整顿。7月2日,甲公司与债权人达成了和解协议,7月10日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整顿期间,债权人乙公司发现甲公司不但经营状况没有好转,反而又负了一笔新债,于是向人民法院申请甲公司破产。法院裁定后于2007年10月21日宣告甲公司破产。2007年11月30日,破产程序终结。2007年12月底,人民法院在审理其他案件时发现:2007年11月,甲公司曾放弃对某大医院的20万元债权,条件是该公司职工在该医院治疗时享有优厚待遇。人民法院依法追回了这20万元财产。【问题】(1)根据《企业破产法》,该案的破产申请与受理是否正确? (2)根据《企业破产法》,整顿期未满,可以宣告破产吗? (3)根据《企业破产法》,甲公司的20万元债权应如何处理? 

1本案如果是甲公司申请破产,则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 ,破产申请可以在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撤回,但须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7 H内决定是否立案 适用整顿的,只能是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案件

2企业可以由债务人申请破产,也可以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3个月内,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这是《企业破产法(试行)》第17条的规定,另外,第18条又规定,整顿申请提出后,企业应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和解协议草案。整顿的期限不超过两年。人民法院审查后,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21条规定:"整顿期间,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该企业的整顿,宣告其破产:一、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二、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的;三、有下列行为之一,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二)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五)放弃自己的债权。"
本案中,甲公司依法进入整顿阶段,但由于财务状况继续恶化,不可能达到整顿目的,因此,应终结整顿。但终结整顿,要求宣告破产的申请应由债权人会议提出,而不是由某一个债权人提出。

3《破产法(试行)》第40条规定,整顿期间,放弃自己的债权,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一年内被查出的,由人民法院追回财产,作为破产财产进行分配。本案中,甲公司放弃的20万元债权,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一年内被查出,应作为破产财产进行分配。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4-04-17
本题6分呢 又找不到答案 真烦啊
相似回答